| 百货商场里大规模撤柜 怀疑存在不公平商业竞争 |
| 编辑:专卖店长 资讯来源:百货商场小组 关注: 更新时间:2008-1-31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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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市场集中度提高,零售商就会不断强化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如:向供货商索取各种名目的费用、拖延结账时间、限制供货商与竞争对手合作……
一些企业使出种种不能“摆上台面”的手段打压对手,成为制约零售业发展的“拦路虎”。
个别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与其合作的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促销服务,以此排挤、打压竞争对手,也将阻碍零售行业的自由竞争,增加消费者的消费成本。
据了解,一些企业为了“打压对手,置对手于死地”,使出的手段可谓是五花八门,主要有以下几招:一是雇佣“商业间谍”,刺探对手“情报”;二是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三是利用高薪等条件,挖竞争对手的经营人才;四是与供应商签订“霸王合同”,限制供应商在竞争对手的商场内经营同类品牌或进行促销活动等。
2006年11月15日,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主要针对零售行业“店大欺客”和“客大欺店”两种行为做出了规范。
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郭京毅指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即双方应当自主确定权利义务内容,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对方,双方确定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任何一方不得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当零售商凭借其掌握的销售终端处于优势地位,并打着合同的旗号,滥用这种优势地位迫使供应商接受不利条款、置对方的合法利益于不顾、片面偏袒己方利益时,合同的自愿、公平、公正原则已不复存在。政府有关部门出台《办法》,针对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适当行政干预,正是为了维护《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制度处处长路政闽指出,零售行业处于社会商品流通的终端,直接面对众多消费者,其上游联系着成千上万的供应商,每个供应商又联系着成百上千的职工,零售商与供应商还联系着许多贷款银行,如果不对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公平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一旦零售商因为资金等问题倒闭破产或与供应商发生其他矛盾冲突,将会产生连锁反应,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激烈的市场竞争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压力,但也促使企业永远保持清醒的发展状态,及时发现并改进自己的缺陷,在竞争中健康成长。作为企业,应该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到竞争中,采取符合市场游戏规则的手段淘汰对手,壮大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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