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庆期间商场代金券卷土重来 |
| 编辑:专卖店长 资讯来源:百货商场小组 关注: 更新时间:2007-10-18 联系我们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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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振山律师事务所主任秦三宽律师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从本质上说,包括新型电子“消费卡”在内的各类“购物券”、“提货单”都是以卡(券)为介质,具备代替人民币结算的功能,因此均应认定为“代金券”性质。而且,由于电子类“消费卡”面额更大、可以多次“充值”,并且更多地用于公务消费,其造成贪污、行贿、受贿、偷逃税收犯罪的几率更大,危害更多。
河南省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认为,滥发代金券不仅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也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应予以严厉打击。这种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是有关部门执法力度不够。只要从发售源头上进行控制和打击,并对购买、使用代金券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代金券自然就会失去其生存的土壤。
河南省纪委一负责人表示,纪检部门要求各级干部在节日期间严禁收受礼品、礼金、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代金券作为一种支付凭证,仍是纪检监察部门关注的重点,而且国家对于代金券方面的禁令,政策上并没有松动,一旦发现,将依据党纪国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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