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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自己丢失的信用卡被人在长沙百盛商场刷卡近6000元,龚先生一纸诉状将上海虹桥百盛商贸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下称百盛公司)告上法庭。昨日此案一审宣判:百盛公司应对龚先生的经济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3477.60元。
龚先生诉称,今年4月5日,他不慎遗失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一张,当日下午,该卡被发现在百盛公司消费两次,合计5796元。因百盛公司未审慎核对持卡人签名与现场签名,以致其信用卡被他人消费,请求法院判令百盛公司赔偿。
百盛公司则认为,即便龚先生的信用卡确实遗失并遭他人冒用,第一责任人应是冒用者,第二责任人就是龚先生本人,而不是百盛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百盛公司作为银行卡的特约商户,对信用卡消费具有审核签字与银行卡所留签字是否一致的义务。而百盛公司未完全尽到义务,导致龚先生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百盛公司应就此承担民事责任。另外,龚先生作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也存在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昨日,法院作出判决:上海虹桥百盛商贸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赔偿龚先生损失347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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