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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团伙首犯被法院判刑5年
以赵某为首的一伙四川籍男子,多次在顺德区容桂华新路一带,阻挡顾客进商场购物,甚至殴打顾客,以此向商场收取“保护费”。近日,赵某被法院判刑五年。
2005年10月,以赵某为首的一伙四川籍男子多次在容桂华新路的“佳×百货商场”门口偷自行车,并且阻挡顾客进商场购物,甚至殴打顾客,然后找该商场的负责人“谈判”,要求该负责人向他们每月交纳2000元的“保护费”。该负责人迫于无奈,只好照办。
但交了“保护费”并未让这伙男子停止寻衅滋事,赵某还时不时带人到商场阻挡顾客进场购物,并趁机提出另外的要求。2006年1月2日上午,赵某又找到负责人“谈判”,称自己兄弟“看场”很辛苦,要收商场5000元的“奖金”。该负责人无奈之下将5000元交给了赵某。 此外,赵某还强行索要了3台对讲机。
据了解,从2005年10月至2006年7月,赵某、胡某等人共向该商场敲诈勒索了27000元“保护费”。 与此同时,这伙男子还以同样方式,收取华新路上多家商场的“保护费”。
2006年8月1日下午,公安机关分别将赵某、胡某抓获。近日,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赵某、胡某有期徒刑五年、四年。日前,佛山中院维持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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