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市竟销售过期奶粉 须退换并双倍赔偿 |
| 编辑:超市店长 资讯来源:超市研究小组 关注: 更新时间:2007-10-19 联系我们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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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图中画圈处)和小票上的购买日期一对比,明确显示奶粉过期。
本报讯 幸亏是留意了一下生产日期,要不就可能给孩子吃了过期奶粉。家住西航花园小区的王先生给一岁的孩子喂奶时,发现两袋“和氏婴儿奶粉”的保质期已经过了一个多月。
据王先生讲,和氏婴儿配方奶粉是10月6日他从西航花园社区购物超市买的。他的孩子一岁大,此前就吃过这种奶粉。国庆节期间,妻子准备给孩子冲喂奶粉,无意中看到,奶粉已过期。
王先生提供给记者的两袋奶粉包装上显示,奶粉的净含量400克,生产厂家是陕西省和氏乳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是“2006年09月01日”。包装袋上标示的奶粉保质期是一年。按此推算,这两袋奶粉的限用日期应该是2007年8月31日。西航花园超市在2007年10月还在销售这种奶粉,难道不查验奶粉的保质期吗?究竟是厂家供货时有问题,还是超市自己没把好食品安全关呢?
昨日,记者两次按照购物小票的超市服务电话打过去,接电话的人称经理不在。和氏奶粉厂家解释说,超市是自行到丰庆路进的货,奶粉不是厂家直接配送的。不过,厂家也有责任,他们会协调此事。
市消协副秘书长马世群讲,商家不应该销售过期食品。如果婴儿食用了已过期的食品,造成人身伤害的,商家应赔偿。如果在婴儿使用之前发现奶粉过期,商家也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即“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这样,商家必须予以退换奶粉,并进行双倍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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