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购物撞倒老太判赔3万 法院认定超市无过错 |
| 编辑:超市店长 资讯来源:超市研究小组 关注: 更新时间:2007-10-18 联系我们 进入论坛 |
|
|
|
|
|
10月16日讯 63岁的张大妈在宁夏路一超市内欲推购物车时,与人相撞后倒在地,导致身上多处骨折。随后,张大妈把与她相撞的王先生及该超市告上法庭,索赔损失 17万余元。记者今天从市南法院获悉,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王先生在此案中担责三成,赔偿张大妈 3.4万余元。
今年 1月 9日上午 7时 52分许,张大妈到宁夏路某超市购物时,与王先生相撞后倒地,王先生及超市保安见状赶紧上前把老人扶起来,但张大妈却站不起来了。随后商场保安打120将老人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老人右腿及右臂两处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张大妈右腿伤残为7级,右臂伤残为10级。随后,张大妈将王先生和该超市告上法庭,要求两者赔偿她 17万余元。
对此,王先生一肚子委屈,他解释道,当时他是在正常行走,是老人突然从货架后出来两人才撞到了一块。王先生认为,商场是对外经营场所,应该有保证顾客安全的义务,而超市在促销活动中,看到门前挤满了顾客,大部分是老年人,而没有加强管理疏导,这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王先生表示,张大妈在购物过程中没有观察好周围的情况,应当负主要责任。王先生表示,他作为消费者,也是受害者之一。超市表示,整个事故中超市并没有过错,张大妈不应该起诉超市,并且对鉴定有异义。
对此,市南法院认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双方都没有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两人在超市刚刚开门就己经到了2楼,由此看出商场通道并没有人员拥挤的情况,所以商场并无过错。法院认为,双方都没有故意去撞对方,所以两人相撞也纯属偶然的事故,都无过错,但是张大妈确实因此而受了伤害,所以王先生应承担 3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王先生赔偿张大妈3.4万余元。 |
| 【我来说几句】【查看评论】【开店项目库】【零售学院】【店家学堂】【店家论坛】【关闭窗口】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