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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东莞市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公司”)的前员工近日将老东家告上法庭,原告认为在工作期间没有享受到国家明文规定的探亲假,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昨天上午,该案在东莞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开庭审理。与此同时,另有9名沃尔玛在职员工和1名离职员工因为同样原因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申诉。昨天下午,他们领到了裁决书,被驳回全部申诉请求。
[原告]未休探亲假各索赔6000元
冉某延是湖北省宜都市人,梁某辉来自广东省怀集县。据介绍,2003年11月28日,两人同一天入职沃尔玛公司,担任防损员。两人先后于今年的1月份和5月份离职。二人申请劳动仲裁因超过时效未得到受理,于是在6月29日将沃尔玛公司告上法庭。
两人在起诉状中称,他们在沃尔玛公司任职均满一年以上,都应享有每年一次的探亲假20天,但2005年和2006年他们都没有得到休探亲假的机会,而沃尔玛公司也没有安排补休假期或者支付加班工资。因此,二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他们2005年和2006年探亲假的加班工资,分别为5879.48元和6022.94元。
[被告]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沃尔玛公司代理律师表示,探亲假的规定源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而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满一年以上的固定工。沃尔玛公司的企业性质是中外合资企业,不属于适用探亲假的范围。同时冉某延和梁某辉都曾与沃尔玛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属于合同制员工,也不属于固定工,因此不符合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该律师在法庭上称,探亲假的规定在1981年出台,当时没有双休日,也没有每年10天的法定假日,且交通十分不便,“从东莞到广州只能走水路,要花费两天时间。”但是在目前条件下,员工完全可以在公休假日回家探亲。冉某延认为公休假日是一回事,探亲假则是有明文规定的,不能用其他假日代替。
昨天上午10时30分许,法官宣布该案择日再次开庭或宣判。
[仲裁]十员工赔偿请求被驳回
冉某延告诉记者,除了他和梁某辉以外,还有李某林等9名沃尔玛在职员工和1名离职员工也因为探亲假问题,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
昨天下午15时许,李某林说他们拿到了裁决书,“我们输了”。根据裁决书,沃尔玛公司作为非国有单位,在《沃尔玛员工手册》中制定的年休(探亲)假及“路程假”方面的规定,李某林等人在历年入职时已经了解,且其内容均符合或优于广东省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年休假和探亲假不是法定休假日,不存在按规定计付相当于3倍工资的加班费的问题,因此驳回李某林等十人的赔偿请求。
记者将李某林等人“输了”的消息告诉冉某延时,他表示会“相信法官,同时会尽自己的最大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