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市门口电瓶车被盗 “免费停车”惹纠纷 |
| 编辑:超市店长 资讯来源:超市研究小组 关注: 更新时间:2007-10-31 联系我们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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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停车,自负保管责任”,类似的提示语在我市一些公共场所门口常能见到。记者日前从鹿城区消费委了解到,今年以来,他们已经接到多起由“免费停车”提示语惹出的纠纷。车辆被盗的当事人纷纷怀疑这一“提示语”的合理性,一时引起各方争论。
家住市区万岁里小区的余老汉称,9月16日上午,他开着一辆电瓶车到市区某大型超市购物,因为是第一次来此超市购物,不知道车停何处,就询问超市门口的一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指了指超市门口的免费停车场说:“就停这里。”于是,余老汉停车上楼购物。大约过了20分钟,他购物完毕,从超市二楼乘自动扶梯下楼时,转头向橱窗外一看,发现一个穿黑衣服的青年正在撬他的车子。尽管发现及时,余老汉也急喊“抓贼”,但无奈隔着玻璃窗,窗外无人回应,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盗贼推车而去。
车被盗后,余老汉质问超市门口的员工:“你怎么不看好车,我的车被偷了。”这个员工没有做声,指了指停车场边一张条幅上“免费停车,自负保管责任”几个大字。余老汉急了,与超市员工争论了起来。之后,余老汉向鹿城区消费委投诉,要求超市赔偿被盗电瓶车。
上周,消费委就此事进行协调。超市认为,自己只是提供停车场地,没有向停车人收取任何费用;另外已明确提示停车人自负保管责任,所以超市没有赔偿失窃车辆的责任。余老汉则认为,“免费停车,自负保管责任”是商家在忽悠消费者,你说“免费停车”,又说“自负保管责任”,那“免费停车”待遇就是个空头支票。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民事部律师陈光宇分析认为,此事中,超市仅仅提供了停车场地,没有对停车进行收费,而且已经明确告知顾客要自负保管责任,这其实是一个免责声明,所以超市没有赔偿义务。同时,他也提醒:“免费停车”往往只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消费者要明辨自己的法律权益后再作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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