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部门应于呈报总经理,经核准后,签发盘点通知,并负责召集各事业部的盘点负责人召开盘点协调会后,拟订盘点计划表,通知各有关部门,限期办理盘点工作。 (二)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暂停收发料,至于各生产单位于盘点期间所需用料的领料,材料可不移动,但必须标示出。 (三)年中、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情特殊,无法办理时,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 (四)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每项财物数量,应于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更改。 (五)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统计表,并每小段应核对一次,无误者于该表上互相签名确认后,将该表编列同一流水号码,各自存一联,备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点;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统计表汇总编制盘存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管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门,供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第七条 不定期抽点 (一)由总经理室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可由财务部门填具财务抽点通知单于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办理。 (二)盘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经营部门为原则。 (三)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帐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的确实帐面结存数,再行盘点。 (四)不定期抽点,应填列盘存表。
第八条 盘点报告 (一)财务部门应依盘存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一式三联,送经管部门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送回财务部门汇总转呈总经理签核,第一联送经管部门,第三联转送总经理室,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作为帐项调整的依据。 (二)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一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年中、年终盘点,应由财务部门于盘点后二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 (三)盘点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始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盘点盈余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
第九条 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盘点 (一)现金、银行存款、零用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等项目,除年中、年终盘点时,应由财务部门会同经管部门共同盘点外,平时,总经理室或财务部门至少每月抽查一次。 (二)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于盘点当上下班未行收支前或当日下午结帐后办理。 (三)盘点前应先将现金存放处封锁,并于核对帐册后开启,由会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盘点。 (四)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现金(票据)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认后呈核,第一联经管部门存,第二联财务部门存,第三联送总经理室。 (五)有价证券及各项所有权状等应确实核对认定,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有价证券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订后呈核。第一联存经管部门,第二联存财务部门 第三联送往总经理室,如有出入,应即呈报总经理批。
第十条 存货盘点 (一)存货的盘点,以当月最末一日举行为原则。 (二)存货,原则上采全面盘点,如因成本计算方式,无须全面盘点,或实施上有困难者,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盘点方式。
第十一条 其他项目盘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