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锁经营增值税处理有妙法 |
| 编辑:零售学员 文章来源:零售学校小组 关注: 更新时间:2007-11-9 联系我们 进入论坛 |
|
|
|
|
|
同一地区或城市,实行“总部-分店”管理模式。总部对分店的商品配送,作为内部移库处理,统一核算,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例如:某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在同城有4家连锁分店,是一般纳税人。2004年1月,4家分店销售情况,甲店实现销售收入58.50万元(含税);乙店实现销售收入81.90万元(含税);丙店实现销售收入105.30万元(含税);丁店实现销售收入117万元(含税);由总店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
=(585000+819000+1053000+1170000)/(1+17%)
=3100000(元)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36270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7000
主营业务收入 3100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527000元
贷:银行存款527000元
不同一地区或城市,可在非总部所在地区或城市设置地区总部,实行“总部——地区总部——分店”的管理模式。总部对地区总部的商品配送,按税法规定必须作为销售处理,经申请可由总部统一核算,统一向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例如:某综合超市连锁总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跨地区连锁店2个。2004年1月,总店购进500万元的货物,进项税金85万元,取得专用发票,已付款。由总店对跨地区连锁店配送商品,开具专用发票,其中甲店300万元,销项税金51万元;乙店400万元,销项税额68万元。总店统一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nbs[1] [2] 下一页 |
| 【我来说几句】【查看评论】【开店项目库】【零售学院】【店家学堂】【店家论坛】【关闭窗口】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