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锁经营增值税处理有妙法 |
| 编辑:零售学员 文章来源:零售学校小组 关注: 更新时间:2007-11-9 联系我们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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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店购进货物会计分录:
借:物资采购 500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税金(进项税额)850000元
贷:银行存款 5850000元
总店对跨地区连锁店配送商品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甲店 3510000元
——乙店4680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税金(销项税额)1190000元
主营业务收入 7000000元
总店缴纳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340000元
贷:银行存款 340000元
注:应交增值税=1190000-850000=340000元
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跨地区经营的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分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取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经有关国税机关审批同意,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至于自愿连锁、特许连锁,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分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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