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叫停进场费受挫,将来拿什么摆平? |
| 编辑:零售学员 文章来源:零售学校小组 关注: 更新时间:2007-11-13 联系我们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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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和市工商局制定的文件,将和北京市那份文件差不多。”《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也于3月1日起施行。这一《办法》规定,商场不能另编商品条形码或使用店内条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 那么,试图以法规等行政立法手段来叫停各种不合理进场费,其结果又如何呢?据《糖烟酒周刊》调查,截止3月底,北京市场的进场费问题并不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如一家江苏酒企的北京办事处经理告诉记者,这份规范出台后,进场费不仅没有取消,而且门槛还提高了,比如说有些商超将条码费由3000元升到5000~10000元不等。 调查采访中,有不少人指出:如果《规范》能够切实地实行对零售商和供货商都是件好事,它将双方的交易行为约束在了契约形式之内。如有商家认为,厂商和零售商双方在年度合同中应将各种费用写明,并保障合同条款能够履行,这样就能避免产生争议。然而,事实上,在零售商和供货商的谈判天平上很难找到平衡。“只要有利益,有销量,超市的进场费就会收。”上海一位经销商对此分析说,不会因为一个“规定”发生什么变化。而一位北京经销商则分析认为,零售商完全可以把新店开业、店庆、节日庆典等赞助费用改头换面,加在允许收费的范畴之内;而只要是按照合同收取费用,就不属于“强行收取”,那么零售商可以把所有的费用都写进合同,这样供货商不签合同进不了场,签了合同还是要交一堆费,《规范》的约束力量甚微。 深度展望 拿什么来解套 “现在争论的焦点不是要不要收进场费的问题,”上海一位行业协会人士分析说,“而是各项收费总额应占多少比例、度的上限问题;合同外能不能收费问题;所有收费应不应当开具相应发票问题;由大卖场一个部门确认收费额还是从总部到门店都有收费权,俗称'大庙小庙都要烧香'的问题;不确定收费部分的认定是由一家说了算还是须经双方重新确认的问题等等。”可以说,这是现在市场上普遍存在的一种共识,进场费基本上被行业默认了,只是对于进场费的“贪婪”有些忿忿不平。 那么,如何来解决不合理的进场费问题呢?在“反抗”进场费问题上,从国内市场来看,与其它行业相比,我们所在的这个酒水、食品行业的动作与声音相对要小得多。而结合行业内外趋势来讲,目前看来主要寄希望于以下两种途径: (1)经销商(供货商)结盟加大话语权。2005年3月在安徽蚌埠发生的38家经销商停止向一家超市供货事件,就是一例。据了解,今年4月份,上海、北京、广州、深圳、天津、福州、陕西、山西、昆明、长春、贵州等10余省市供货商委员会拟聚集上海,就如何制止零售商收取不合理进场费等问题展开研讨。有关人士表示,目的就是要大家联合起来,集体向零售商予以反击。他称,首先可以相互获得与零售商抗争的“道义声援”;其次可以共同商量对策、互享经验;此外,还可形成一定声势,促使政府相关法规尽快出台。 (2)法规行规。长期以来,收取进场费是否“合法”一直是业界争论焦点,但事实上,国家也未在任何场合表示收取进场费是非法的。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一则关于向进场费征税通知反而被视为将商业企业收取进场费的行为合法化。尽管商务部主管流通的官员曾多次在公开场合提醒零售企业,不要走得太远。最近记者到北京从有关人士那里探悉了这样一个态度: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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