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在店(档口)内的物品据为己有或私分者,予以除名,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在商场内吸烟,视情节予以罚款100--200元。再犯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用不文明、不正当的方式招揽顾客的,视情节予以罚款100--200元。再犯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激化顾客矛盾与顾客吵架和斗殴,视情节罚款300--1000元,严重者予以除名。
营业员之间打架斗殴者各罚100--200元,严重者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无理取闹不服从商场管理人员正当管理,公然顶撞、侮辱管理人员者,立即除名。
第十九条、不开信誉卡或不使用某包装袋,罚款50--100元。
第二十条、不迎宾或迎宾不规范罚款20--50元。
第二十一条、对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正常检查态度不好,视情节予以罚款50--100元,造成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二条、因工作态度或工作失误受到上级管理部门的批评或新闻单位通报的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条、工作或营业时间店内营业人员不戴证章或佩带不规范(包括提前到岗或延时
离岗的倒班人员)罚款20--50元。新员工不办临时证章罚款10--20元,转借或串戴证章罚款
30--50元。私自办理假证章扰乱商场正常管理秩序,罚款50--2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第二十四条、由别人代开店门(档口遮帘)或替别人打开店门(档口遮帘),罚款30—50元
第二十五条、例会缺勤或重大集会缺勤者,罚款20至50元。
第二十六条、未将应赠与消费者的奖品抽奖券交付的,罚款50至100元。
第二十七条、不经特定出入口出入的,罚款20至50元。
第二十八条、不接受保卫干事合理检查的、出言不逊,漫骂或行动粗鲁的,视情节罚款50至300元,情节严重的除名。
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将其他物品放置整齐的,罚款20-50元。
第三十条、在店档口内有赌博、酗酒及打架滋事等才为者,立即除名。
第三十一条、服务态度欠佳造成消极影响,经顾客检举属实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50-100元。
第三十二条、在售货过程中不实事求是介绍商品,诱导,欺骗消费的,罚款50-100元。
第三十三条、以不文明、不正当方式搞不正当竞争,罚款50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