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 |
| 编辑:零售学员 文章来源:零售学校小组 关注: 更新时间:2007-11-7 联系我们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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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诚信兴商”活动的宣传教育,积极推动本规范的试行,要引导零售商参与北京市“守信企业”公示活动。 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商售商进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零售商与供货商在履行进货交易合同中出现争议时,可协商和解,协商不成的,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为零售商进货交易行为的基本规范,鼓励零售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严于本规范的履约信用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上一页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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