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 |
| 编辑:零售学员 文章来源:零售学校小组 关注: 更新时间:2007-11-9 联系我们 进入论坛 |
|
|
|
|
|
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五)限时购物 经营者开展限期促销活动,一般应不少于三个营业日。不得组织容易造成人群聚集、人身伤害、秩序混乱的限时点、限商品数量或免费赠送的促销活动;不得开展以低于进价的价格(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除外)以及粮、油、盐、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限时购物活动。 (六)降价销售 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使用降价标价签或价目表,如实说明降价原因,标明原价和现价。 (七)积分返利 经营者应当明示积分商品范围、时间、返利比例等具体规则。
第八条 经营者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应当如实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或文字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的,不得标称“全场”范围的促销活动。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以促销优惠为由,迟延或拒绝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单据)、开具发票的要求。 第十条 经营者采取促销方式销售商品或馈赠的物品,均应保证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严禁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及“三无”产品。
第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项目应符合规范标准,不得因采取促销活动而随意变更,不得因促销活动减免接受服务者应享受的服务项目和内容,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与消费者达成的协议,承担“三包”和售后服务的义务。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或服务,应依法承担修理、退还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促销活动的组织管理,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不得占用消防安全通道,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促销活动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公共场所的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参照DB11/T209-2003《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要求,设置由主要领导负责的服务质量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现场管理、消费者投诉受理、服务质量考核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 支持和鼓励行业协会依据本规范制定严格于本规范的行业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在行业内推广实施。加强对会员企业促销行为的行业自律监督。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消费者投诉反映不规范的促销行为,要通过媒体予以公开评论,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促销行为进行揭露。
第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经营者进一步规范促销行为,监督本规范的实施。政府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依法定职责,加强对经营者促销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经营者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 【我来说几句】【查看评论】【开店项目库】【零售学院】【店家学堂】【店家论坛】【关闭窗口】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