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办法 |
| 编辑:零售学员 文章来源:零售学校小组 关注: 更新时间:2007-11-9 联系我们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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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沈阳市保护消费者者合法权益条例》,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消费者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物价、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消费者协会(含委员会,下同),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消费者的申诉时,实行谁受理,谁处理,相关部门配合的原则。处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时,应实行先赔偿消费者损失,后罚没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者按规定必须退货时,一律按商品原销售价执行;服务行业收费违反或不按标价执行的,处理时按原约定和标价执行。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明码标价即时开具购货凭证(指发票、信誉卡,下同)。消费者投诉商品质量服务质量时,必须持购货凭证。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七条、因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问题发生的消费纠纷,直观难以确认的,由经营者或消费者负责送法定部门检测,检测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经法定部门认定不合格的商品,经营者必须给予退货,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章、社会监督
第一条、消费者协会可会同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消费者协会可会同新闻单位,调查采访商品、服务质量和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及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传播;对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揭露、批评。对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商品,消费者协会可以发布通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引导消费者不买不用,自觉抵制。
第二条、市、县市、区消费者协会分别在职工、居民中聘请社会监督员,由市消费者协会统一印发社会监督员证书。社会监督员持证在全市进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督工作,随时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有关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三章、履行约定
采用定期还本方式出售商品的,必须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必须有担保能力的经营组织担保或向保险公司投保,同时由公证部门公证,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及服务或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必须按约定履行。 第四章、商品“三包”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三包”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必须实行包修、包换、包退。“三包”期限,自购货凭证开具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家用电器商品“三包”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未作规定的,按产品说明书由经营者予以“三包”。
第三条、鞋类商品“三包”范围和期限是:皮鞋、皮质旅游鞋为三个月;胶鞋、旅游鞋为两个月;合成革鞋、塑料鞋、布鞋为一个月。
第四条、服装类商品“三包”范围和期限是:裘皮、革皮服装为二个月;纯毛服装为一个月;其它服装为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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