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办法 |
| 编辑:零售学员 文章来源:零售学校小组 关注: 更新时间:2007-11-9 联系我们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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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执行外,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还所售商品货款,赔偿实际经营损失外,处以搭售商品售价十倍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除退还货款和赔偿经济损失外,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美容服务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伤害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外,经营者必须给消费者相应补偿,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从事生活美容的经营者开展医疗手术范畴的整容项目,没收非法所得,处二万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服装加工不符合标准的,经两次修改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退还加工费,并赔偿消费者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商品实行“三包”的管理办法》(沈技监发[1992]41号文件)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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