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国关于零售商与供货商交易关系及零售商促销的法规 |
| 编辑:零售学员 文章来源:零售学校小组 关注: 更新时间:2007-11-9 联系我们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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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是英国主要的、以私营为主的服务业部门,截止2004年3月共有就业人员300万人,占全部劳动力的11%。2003年英全国共有30万零售企业,其中41%是个体业主,32%是合伙形式。整个零售行业销售额达2300亿英镑,占全国总的消费支出的34%。近年来,服装、鞋类的零售业发展要快于食品等其他零售企业。零售业的支柱是一些经营从巨型超市到购物中心乃至便利小店的大型跨国企业如特易购(TESCO)和赛因斯伯里(Sainsbury’s)等。
从经济角度讲,零售业是连接生产和消费的桥梁,而从社会角度看,零售业则影响着民众的日常生活,成为他们不可或缺的社交网络。因此,零售业的质量是体察一国经济和社会的重要窗口。那么,如何才能保证零售业具有较高的质量呢?有着悠久工业化历史的英国的经验是依法经营。影响和规范零售企业行为的法律和准则有《1998年竞争法》、《2002年企业法》和《超级市场执业准则》以及其他一些相关法令。根据《1998年竞争法》成立的竞争委员会(Competition Commission)和根据《2002年企业法》设立的公平交易署(OFT, Office of Fair Trading)是英国主要负责执行和监督这些法规和准则以及调查违规企业的独立执法机构。
一、《1998年竞争法》和《2002年企业法》 英国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EC Treaty,罗马条约)第81条制定了《1998年竞争法》。该法第一章规定了禁止企业签定影响交易的协议,也不允许企业发生防止、限制或扭曲竞争的行为和做法。该法适用包括零售企业在内的所有英国企业。其第一章所指的协议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书面和口头的所有协议。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非正式谅解要按丙公司的价格销售商品,则这种非正式谅解等同于竞争者之间协同定价的正式协议,是要受到处罚的。
企业之间签定协议以期达到防止、限制或扭曲竞争的目的或效果,也是遭到禁止的。这样被禁止的协议举例有如下:1)制定购买或销售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2)协同限制或控制生产、市场、技术开发或投资;3)共享市场或供应渠道;4)对同样的交易适用不同的交易条件,使得某些当事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5)由于承担额外义务才缔结合同。企业之间签定的协议只要出现以上情况,则不管规模大小,都会受到惩处。
《1998年竞争法》第一章也规定有例外,即免责条款,这些免责条款也称之为“安全港”,使得企业之间签定的许多协议不受第一章规定的限制。生产或分销链中原材料供应、生产、批发和零售等非同一层次的企业所签定的协议,就不在禁止的范围内。例如食品生产商和超市之间签定关于供应蛋糕的协议就不违反第一章的规定。另外,企业之间与运用知识产权有关的协议,也不受第一章的限制,如给予分销商在某一特定地区经销某种商品的经营许可的协议。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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