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国关于零售商与供货商交易关系及零售商促销的法规 |
| 编辑:零售学员 文章来源:零售学校小组 关注: 更新时间:2007-11-9 联系我们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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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反竞争规定的后果是严重的。企业将面临公平交易署的干预。该署可以派员进驻企业,索取相关文件以判断该企业是否违反竞争规定,并将招致罚款,罚款最高可达该企业年营业额的10%,而且第三方很可能会要求赔偿损失。
《1998年竞争法》第一章适用于英国国内的交易,《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1条适用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交易,如果交易既在英国国内也在欧盟成员国之间进行,则《1998年竞争条例》第一章和《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1条同时适用。公平交易署负责该法和条约的实施以及对所涉及企业的调查。
《2002年企业法》于该年11月7日生效,但其中关于企业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则从2003年6月20日开始实施。该法在《1998年竞争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英国关于竞争法规的构架,制定了一系列增强企业能力的措施,重点是解决企业破产和救助的问题,该法也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权力。《2002年企业法》重要内容之一是成立了公平交易署,作为政府的独立法定机构确保市场运作良好,使全体受益。公平交易署的权力之一就是批准各种执业准则(Codes of Practice)。
二、超级市场执业准则 如果说《1998年竞争法》和《2002年企业法》适用包括零售在内的所有企业,那么《超级市场执业准则》(Supermarkets Code of Practice)就只规范大型零售企业如超级市场与其供货商之间的交易关系。准则不同于法律,不需要经过立法程序,只需相关各方同意即可。一旦企业承诺遵守准则,准则就具法律意义,具有约束力。英国竞争委员会根据1973年《公平交易法》于2000年发表了关于超市的调查报告,指出了大型超市比小型零售商具有更多的优势,其行为和做法也损害供应商的竞争力,违反了公众利益。因此竞争委员会得出结论:签署执业准则可以有效解决超市出现的问题。其后,英国公平交易署经过与大型零售商——特易购(Tesco)、赛因斯伯里(Sainsbury’s)、赛福威(Safeway,2004年 3月由Morrisons超市集团收购)和阿斯达(Asda)四家超级市场以及众多的供应商协会和组织磋商,起草了《超级市场执业准则》。以上四家大型超市将此准则作为解决竞争委员会2000年报告所提出问题的法定文件提交给贸工部长并承诺遵守该准则。
该准则于2002年3月17日开始实施,适用于以上四家大型超市以及与其建立了直接供货关系的所有供应商。准则共分为八个部分: 1)标准的交易条件 超市向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提供交易条件并及时支付货款。 2)价格和付款 如果没有向供应商书面发出合理的通知,超市不得要求降低已协定的价格或提高已协定的折扣;超市不能直接或间接要求供应商支付其促销成本;如果利润低于预期,超市也不能要求供应商给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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