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证明文件; (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证明文件; (4)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6)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证明文件; (7)各项管理制度文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2)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证明文件;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证明文件; (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6)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提交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3、药品分销 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或企业筹建同意意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4、音像制品分销 音像制品批发企业: (1)设立申请书;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并经文化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文化部对该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4)由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 (5)(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6)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7)拟设立合作经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9)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音像制品零售企业: (1)设立申请书;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并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对该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4)由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 (5)(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6)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7)拟设立合作经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9)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书报刊分销 (1)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2)由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