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中国零售店长网 >> 零售学院 >> 政策法规 >> 文章正文           ★★★级文章
新《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全文
编辑:零售学员  文章来源:零售学校小组  关注:  更新时间:2007-11-9  联系我们  进入论坛
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 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六条 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 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 18283)的有关规定。

  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我来说几句】【查看评论】【开店项目库】【零售学院】【店家学堂】【店家论坛】【关闭窗口
更多相关文章
普通文章新《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全文88普通文章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90
普通文章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91
热门项目招商
最新店铺图片
 美发店和发廊各个空间设计效
 美发店美发器材摆放效果图
 发廊美发室空间设计效果图
 高级发廊装潢装修设计效果图
 协亨手机连锁店设计装修效果
 北京一处饰品店装修设计图片
 精品礼品店集合的设计装修图
 英国服装专卖店形象设计图片
 广州三星手机专卖店设计效果
 个性小服装店装修效果欣赏
最新加盟项目
[餐饮娱乐]湘西部落特色餐饮连锁诚征各地加盟
[其他行业]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诚征加盟商
[农副产品]本场出卖蚯蚓种苗,诚征合作伙伴
[医疗环保]液体手套诚招各地加盟商
[教育网络]财富快线面向全国诚征经销商
[零售连锁]“藏宝藏”进口休闲食品加盟
[家居建材]台湾新型环保驱蚊灯面向全国招商
[医疗环保]深圳市康王保健品诚征各地经销商
精选开店技巧
[汽车专卖]世界十大名车也是最贵的车哦
[服饰鞋帽]世界十大名牌女装服饰详细介绍
[服饰鞋帽]世界十大名牌男装服饰详细介绍
[美容美发]2007世界十大名牌化妆品品牌介绍
[珠宝饰品]世界十大名牌手表品牌介绍及详细资料
[服饰鞋帽]世界十大名牌包与中国十大名牌包
[服饰鞋帽]世界十大名牌服装品牌介绍
[开店宝典]世界十大名牌产品排名及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