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泸州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 |
| 编辑:零售学员 文章来源:零售学校小组 关注: 更新时间:2007-11-9 联系我们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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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应当坚持自愿、合作、公平原则,不得强行供货商参加。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零售商应与供货商合理分担。 (一)直接影响供货商商业利润或利益的促销活动,应事先征求供货商的意见。 (二)零售商与供货商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促销活动的参加办法、经营风险负担、回扣比例、费用分担、售后服务等。 (三)零售商不得借新店开业、店庆、节日庆典等名义向供货商强行索取赞助费用;不得重复设置或变相设置收费项目;禁止在合同以外强行收取与供货商业务无直接关联的费用;禁止在无合同约定或收费项目、金额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克扣供货商结算货款。 第十二条 零售商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与供货商进行货款结算,规范履约行为。 (一)零售商应根据商品特性和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用规范明确的文字表述结帐日期的起止时间,全面履行合同。 (二)零售商在货款结算过程中,遇有结算期迟延或结算金额变更等情形,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法定或约定程序提前与供货商沟通并取得一致。 (三)零售商不得以占压供货商货款作为企业融资的手段,阻碍商品流通。 (四)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故意拖延结算。 (五)禁止零售商利用合同形式欺诈骗取供货商的财物。 第十三条 零售商应当本着合作发展的原则,致力于与供货商建立长期稳定、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主动向供货商反馈市场需求变化和商品供求信息,加强综合分析研究,引导供货商适应市场发展趋势。 第十四条 零售商对于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取得知识产权、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以及采用国际标准、ISO9001、ISO14001等系列国家标准的新产品,应积极为其进入市场提供便利条件和必要的支持。 第十五条 零售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商业、服务业规定的服务人员、服务操作、服务设施、服务环境、商品(服务)质量管理和服务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为供货商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六条 支持和鼓励行业协会依据本规范制定进货交易行为行业公约,构筑覆盖本市流通领域的诚信自律体系,建立行业内部约束机制、惩戒机制,督促本规范的实施。 (一)制定本市《零售商信用等级自律分类规范》,完善企业资质信用、经营商品信用、服务规范信用、合同履行信用、内部管理信用等方面的项目标准。 (二)建立零售商信用档案,及时、准确、全面的记载和反映零售商信用状况,通过行检、行评,将零售商进货交易行为纳入信用等级的评定范围,信用等级将作为零售商融资信贷、经济往来、申报信用企业、名牌企业、服务名牌认定的主要依据。 (三)建立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向供货商、消费者及社会各界公示零售商信用情况。 第十七条 政府商务等职能部门要发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作用,通过警示信息对查处的零售商违法经营行为和失信行为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借助社会舆论对进货交易活动中不规范的行为进行评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第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诚信兴商”活动的宣传教育,积极推动本规范的试行,要引导零售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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