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参与泸州市“守信企业”公示活动。 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零售商进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零售商与供货商在履行进货交易合同中出现争议时,可协商和解,协商不成的,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为零售商进货交易行为的基本规范,鼓励零售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严于本规范的履约信用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以后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范,以新规范为准,本规范自动失效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