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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我省商品流通市场秩序,规范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引导商业零售企业依法、诚信兴商,防止恶性竞争,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为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的基本规范,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商业零售企业。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行业促销行为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的促销行为,是指商业零售企业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所采取的各种形式的营销措施。
第四条 商业零售企业的促销行为是一种营销策略,是企业自主经营的市场行为。商业零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商业零售企业应开展能够让消费者得到真正实惠的促销活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促销活动。
第六条 商业零售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必须提前将活动范围、活动方式、详细规则等内容向消费者明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一)促销活动应将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方式、促销规则以及相关附加性条件等具体信息,提前在促销活动场所明显适当的位置进行告示,使消费者了解或掌握促销活动真实的信息。
(二)促销活动规则中,应当由商业零售企业承担的义务不得让消费者承担;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力;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不得以最终解释权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做出任意解释。
(三)促销活动期间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已向公众告示的促销活动规则、时间、范围等内容。
第七条 商业零售企业开展以下形式促销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职业道德,保留促销活动前十日内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
(一)打折让利
商业零售企业开展打折让利促销活动,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如实标明各类促销商品的折扣率、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有关情况。
(二)购物返券
1、商业零售企业开展购物返券促销活动,应当提前明示使用返券的商品范围、时间、方式、返券面值以及有关附加条件等详细内容。
2、返券使用期限自当日购买商品的行为结束之后,一般应不少于七个营业日,以确保消费者的选择权。
3、禁止以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的方式进行购物返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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