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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价外馈赠
商业零售企业开展价外馈赠促销活动,应当告示馈赠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不得馈赠假冒伪劣、“三无”商品或借此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四)有奖销售
商业零售企业开展有奖销售促销活动,应当告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和方式等事项。
(五)限期、限时购物
商业零售企业开展限期购物促销活动,一般应不少于三个营业日,不得组织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限时点、限商品数量或免费赠送的促销活动;不得组织开展低于进价的价格(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除外)以及粮、油、盐、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限时购物活动。
(六)降价销售
商业零售企业开展降价销售促销活动,所降价商品应标明降价原因、标明原价和现价、使用红色专用降价标价签或价目表。
(七)积分返利
商业零售企业开展积分返利促销活动,应告之积分商品范围、时间、返利比例等具体规则。
第八条 商业零售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应当进行如实的广告宣传,不得使用虚假的广告语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不得标称“全场”促销活动。
第九条 商业零售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不得以促销优惠为由,延迟或拒绝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单据),开具发票的要求。
第十条 商业零售企业通过促销方式销售的商品或馈赠的物品,应保证商品质量和承诺提供售后服务。严禁销售馈赠假冒伪劣及“三无”产品。
第十一条 商业零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坚持符合规范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不因开展促销活动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商业零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促销活动的组织管理,提前制定促销活动场所的安全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在促销活动中,不得占用消防安全通道,有效地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行业协会加强对企业促销行为的行业自律监督,在行业内推广实施本规范。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部门要正确引导商业零售企业开展规范的促销活动,进一步加强对促销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对违法本规范的,各级商务部门主动会同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促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云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